利用影響力受賄,是目前官員貪污案中其家屬和特定關系人獲得不當利益的主要手段,周永康系列案也不例外。財新記者調查顯示,周濱、米曉東、趙明、陳剛及楊保東等人,利用周永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在購買油產品、銷售設備、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請托人錢款上億元。根據財新記者了解,此次庭審,公訴人一起訴了九起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罪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官員的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官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他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該罪名的很低刑期是三年以下,刑期七年以上。 據財新記者的調查,可以大致復原米曉東等人利用周永康影響力的運作模式:一些個人和公司請米曉東和周濱等人辦事,由周濱出面疏通"關系";某些人不直接認識周濱,就通過米曉東、趙明等人邀請周濱參與。最后,米曉東和周濱等人分別收受請托人給予的錢款,周濱和米曉東也多次按照9:1的比例分賬。 在周濱出面疏通"關系"的過程中,曾有中石油及煤業和電力系統的十多名國企實權人物考慮到"周濱系周永康的近親屬及周永康的影響力",先后給予其關照,這其中,包括已經撤職的中石油原集團黨組成員兼紀檢組長、時任中國石油集團公司(下稱中石化)勝利石油管理局局長王立新,中石油股份公司勘探研究院原院長王道富,中石油股份公司規劃計劃部原總經理吳枚,中石油伊朗公司原總經理、時任中石油川慶鉆探工程有限公司土庫曼斯坦分公司總經理張本全,以及中石化集團公司原總經理王天普,國家電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原總經理朱長林,神華集團原總經理助理、時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