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還以串通投標罪判處周濱為大股東的中旭陽光罰金5963.7163萬元。因犯串通投標罪,中旭陽光的三名員工也分別領刑:副總經理路寧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副總經理劉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技術總監羅奎犯串通投標罪,免于刑事處罰。 在米曉東等人獲刑一個月前的6月15日,宜昌中院對周濱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周濱和其父周永康利用周永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法收受他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9804.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系周永康受賄犯,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周濱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1.24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濱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經營罪。法院同時認定,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以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財新記者獲悉,米曉東、趙明和陳剛均于2013年6月26日即被北京警方實施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1月又轉為監視居住。知情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周濱系列案屬于中央級的"專案",無論偵查、起訴還是審判的機構,都是指定管轄,部和湖北省廳指定宜昌市局偵查;人民檢察院指定宜昌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退回補充偵查二次。開庭前,米曉東等人已被羈押兩年多。 2016年1月21日,在雨夾雪的寒潮中,米曉東、陳剛和趙明等七人被送進湖北省宜昌市中級法院開庭受審。他們分別被指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經營罪和串通投標罪三個罪名。庭審從21日上午8點半開始,為期兩天。 宜昌中院位于滬宜高速入口的西陵一路,沿山而蓋,庭審大樓巍然高聳。1月21和22日,雪雨霏霏中,周濱的昔日白手套們站在庭審被告席上。開庭時法院嚴格限制旁聽名額。財新記者了解到,雖然該案法庭可以容納數十人,但每名被告只有兩個家屬可以獲得旁聽證,律師也需要法院發放特殊的工作證才能進入法院。旁聽人士告知財新記者,周濱沒有出庭接受質證,檢方出示了周濱的書面供述,其承認了在本案中與其相關的所有行為。 檢方指控:2009-2013年,米曉東、陳剛、趙明、楊保東伙同周濱,利用周永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在購買油產品、銷售設備、承接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請托人錢款,計折合人民幣約1.2億元。這是最主要的指控,即"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財新記者獲悉,在該罪名之下,宜昌中院審理認定了九筆事項。 而在2007-2012年間,中旭陽光總經理趙明及副總經理路寧龍、劉巖,技術總監羅奎等,和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濱,在參與中石油系統組織的招投標活動中,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聯投標,暗箱操作,中標金額計5963.72萬元,檢方指控以上人員及中旭陽光構成"串通投標罪"。 此外,財新記者獲悉,2005年,北京海天永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海天永豐)總經理陳剛和周濱明知該公司無資質,仍然經營危險化學品"對二甲苯"(化學名是p-Xylene,即PX),銷售金額920.59萬元,陳剛因此被指控"經營罪",他的律師對此指控做了無罪辯護。 這一場同尋常的審判,徐徐降下建國以來高級別貪腐官員周永康系列窩案的審判帷幕。同時,也揭開一角,讓世人窺見一個位高權重的官員及其家屬利用"白手套"將職權變現的內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