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8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節約木材的指示》(政財字第一三五號)指出:“為保證建設需要,除責成各級人民政府大力發動群眾進行護林造林工作,以求逐步增加木材供應量外,對木材采伐和使用,全國必須厲行節約,防止浪費。”“非迫切需要的,應緩用或少用;可以其他材料如竹、水泥、磚、石等代替的,應不用或減用!薄敖勾蟛男∮谩㈤L材短用、優材劣用;提倡在不妨害工程安全的條件下,適當利用楊木、樺木、柳木和陳材、廢材。”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發布的第一個指導木材節約代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近60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木材節約代用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規范,為推進我國木材節約代用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什么是木材節約代用、哪些產品屬于木材節約代用品,卻一直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規定,給木材節約代用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及木材節約代用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帶來許多不便。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木材節約和代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58號)精神,規范木材節約代用工作,便于木材節約代用品生產、流通與消費,也有利于政府部門更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木材節約代用政策措施,木材節約發展中心受商務部委托研究起草了《木材節約代用品分類》標準。目前,該標準已經由商務部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木材節約代用品分類》(SB/T 10544-2009)標準對什么是木材節約代用、什么是木材節約品、什么是木材代用品,以及如何進行分類作了如下規定:
1、木材節約代用 wood saving and substitution
木材節約和代用
在生產、消費及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通過一定的技術與管理手段,對木材及其制品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處理、回收復用、再生利用與循環利用,以及采用其他材料及制品,經濟合理地替代木材及其制品。
1.1 木材節約品 wood saving products
采用木材原料生產的、既能節約木材原料又能滿足木材產品使用要求的材料及其制品。
1.2 木材代用品 wood substitution products
代木品
采用非木材原料生產的、能夠替代木材及其制品在相同部位或相同環境下使用的材料及其制品。
2、木材節約品的基本特性及分類
2.1 基本特性
——木材節約品應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能充分利用木材原料,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比原木、鋸材直接生產的產品更經濟實用;
——可回收復用、再生利用與循環利用;
——對人身和環境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