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以“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意識,強化科學發展觀統領銀行授信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和預見性”為指導思想,提出:要充分發揮銀行業在節能減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積極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要高度重視和有效防范信貸風險。鋼鐵、有色、建材、電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的過快增長已成為當前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對銀行業信貸資產構成潛在風險;要落實銀行的社會責任,推動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意見》提出:一是從戰略上高度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的各類風險。要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征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三是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范。四是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五是董事會應審核和批準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范,并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意見》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項目授信的分類管理,有條件的銀行可以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其分為三類:A類:嚴重改變環境原狀且產生的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不易消除的項目;B類:產生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但較易通過緩釋措施加以消除的項目;C類:不會產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的項目。
銀行業機構應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項目授信進行分類管理。對列為A類項目和B類中有較大風險的項目,銀行業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應商、監理商等,建立和實施針對環境影響的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與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的溝通制度、以及監測、評估和報告(公告)制度,同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對其環境風險控制的機制、能力、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對B類中風險較小的項目和列為C類的項目,銀行業機構對建設單位的環境風險控制給予適當關注。
《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信工作、名單制管理、引導性、能力建設、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