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亞政府頒布2010年貿易實施(消費品安全標準——拉繩窗簾產品)法規,規定從2010年12月31日起,拉繩窗簾產品(百葉窗和窗簾)應符合該法規的要求。
一、這一標準為強制性法規,要求2010年12月30日之后供應的拉繩窗簾產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包裝上應帶有警示標簽:“WARNING:Curtainandblindcordshavecausedthedeathofyoungchildrenandmustbeinstalledsothattheyarenotastrangulationhazard.Followtheinstallationinstructions”。
2、拉繩上應帶有警示標簽或吊牌,注明可能對兒童造成勒束危險:“WARNING:Youngchildrenhavediedbywrappingloosecurtainandblindcordsorchainsaroundtheirnecks.Securecordsorchainswithcordguidesorkeepthemoutofreachbywindingthemaroundacleat.Movecotsandfurnitureawayfromwindowcoveringcordsorchains.Donotremovethislabel”。
3、安裝說明中應標明避免造成勒束兒童的危險,并提供安裝拉繩窗簾產品的實用指南。
4、產品應包含安裝說明中列舉的保證拉繩安全性的所有部件。
二、如果拉繩窗簾產品帶有拉繩導向裝置,那么該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受到來自任一方向的70牛頓拉力10秒時間內,仍能牢固地附著于墻壁或安裝說明中標明的其它架構;
2、可以避免拉繩在不高于地面以上1600毫米的位置形成220毫米或更長的環形繩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