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每年全世界約有100000種化學物質被廣泛使用(EEA,1999),許多化學物質最終進入了人體以及我們生活的環境中。已經被禁止生產和使用的化學物質仍可能從老舊產品泄漏出去,并因其持久性而長期存在于環境中;同時,新的化學物質正源源不斷地被合成出來,并應用到市場當中。
胡先生是一家室內環境監測機構的負責人,他告訴南方日報記者,目前室內環境監測一般是依照2003年出臺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監測項目包括甲醛、苯、TVOC等。就其監測的結果來看,一般新裝修、未擺放家具的室內有害物質超標很少,但擺放了家具的室內則有不少超標的。
胡先生介紹,除了甲醛、苯、TVOC等常規項目監測外,也有一些找污染源的監測,不過較少。“之前有客戶說室內空間有異味,但是經過我們監測,甲醛、苯、TVOC等物質都不超標,這說明是有其他物質在揮發。”
據介紹,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傷害存在一個劑量的問題,如果不過量,就不會產生危害。但是,不同物質會產生怎樣的危害?產生危害的劑量是多少?如何立法?這又是一堆難題。
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芳告訴南方日報記者,室內環境有害物質立法方面確實是個難題。“任何一個標準設置的檢測指標條款,都應經過充分的認證,并依托國內國際的環境污染現狀,要考慮到檢測指標是否具有普遍性、測試的費用,以及相關檢測方法、設備儀器是否成熟。
科研方面的難度也不容忽視。胡先生表示,現在關于室內環境污染與化學品釋放方面的研究其實并不少,但是研究深度還不夠,到目前為止沒有足夠的定律以及流行病學的結果。這就需要多次大規模的動物模型實驗,并進行大量的人體實驗,才能得出結果。而這,無疑需要時間。“眾所周知苯是致癌物,但這經過了幾十年的科學研究,才確認致癌的劑量是多少。”
相關法律法規正在完善中
實際上,早在21世紀初,室內環境污染就引發了國家的重視,并相繼頒發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等一系列標準法規。
宋廣生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室內空氣質量標準》2003年就出臺了,這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是比較早的;就在8月1日,《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也開始實施了,這說明國家很重視室內環境的監管。他建議,國家在室內環境方面的監管工作要不斷推進,要加強監管力度,確保相關法規的有效實施。
對此,王芳表示認同。她補充,室內環境凈化的根源是污染源的控制,即建材、消費品的廠家根據新的標準來提升和改進產品質量和原材料使用;社會組織機構也要不斷加強科普性宣傳,民眾也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合同約定過程中主動提出與健康有關約束條款,有利于維權。
胡先生是一家室內環境監測機構的負責人,他告訴南方日報記者,目前室內環境監測一般是依照2003年出臺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監測項目包括甲醛、苯、TVOC等。就其監測的結果來看,一般新裝修、未擺放家具的室內有害物質超標很少,但擺放了家具的室內則有不少超標的。
胡先生介紹,除了甲醛、苯、TVOC等常規項目監測外,也有一些找污染源的監測,不過較少。“之前有客戶說室內空間有異味,但是經過我們監測,甲醛、苯、TVOC等物質都不超標,這說明是有其他物質在揮發。”
據介紹,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傷害存在一個劑量的問題,如果不過量,就不會產生危害。但是,不同物質會產生怎樣的危害?產生危害的劑量是多少?如何立法?這又是一堆難題。
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芳告訴南方日報記者,室內環境有害物質立法方面確實是個難題。“任何一個標準設置的檢測指標條款,都應經過充分的認證,并依托國內國際的環境污染現狀,要考慮到檢測指標是否具有普遍性、測試的費用,以及相關檢測方法、設備儀器是否成熟。
科研方面的難度也不容忽視。胡先生表示,現在關于室內環境污染與化學品釋放方面的研究其實并不少,但是研究深度還不夠,到目前為止沒有足夠的定律以及流行病學的結果。這就需要多次大規模的動物模型實驗,并進行大量的人體實驗,才能得出結果。而這,無疑需要時間。“眾所周知苯是致癌物,但這經過了幾十年的科學研究,才確認致癌的劑量是多少。”
相關法律法規正在完善中
實際上,早在21世紀初,室內環境污染就引發了國家的重視,并相繼頒發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等一系列標準法規。
宋廣生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室內空氣質量標準》2003年就出臺了,這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是比較早的;就在8月1日,《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也開始實施了,這說明國家很重視室內環境的監管。他建議,國家在室內環境方面的監管工作要不斷推進,要加強監管力度,確保相關法規的有效實施。
對此,王芳表示認同。她補充,室內環境凈化的根源是污染源的控制,即建材、消費品的廠家根據新的標準來提升和改進產品質量和原材料使用;社會組織機構也要不斷加強科普性宣傳,民眾也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在合同約定過程中主動提出與健康有關約束條款,有利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