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解釋:實木家具基本有三種情況
真、假實木家具的價格之戰以及消費糾紛顯然是造成沈陽實木家具行業之亂的主因,沈陽市家具協會秘書長趙娟一針見血地指出:“這都是概念模糊造成的后果!
對于這種概念上的“模糊”,趙娟用一句話總結出眼下家具行業的秘密:“這個行業里說法挺多,奧秘挺多,水分挺多。一旦把家具中實木的含量定死的話,這個行業中有人就沒法做了,企業就得黃了,店鋪就得關門。”
事實上,早在2008年,國家家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主任余爭榮曾經就實木家具 亂象公開釋疑,他說,實木家具基本有三種情況:第一種被稱為全實木家具或純實木家具,是以同一種原木鋸材制作的家具;第二種是實木家具,指用兩種以上原木鋸材制作的家具;第三種是實木面家具,即家具門、面部是以原木鋸材制作的家具。
余爭榮說,雖然現在市場上很多家具都標稱“實木”,但有的只是在復合板材制作的家具表面貼了一層實木皮,因為很難用肉眼分辨,因此個別商家便以此冒充實木家具。其實,這些表面貼實木皮的家具并不能稱為實木家具,應該叫做板式家具。
2009年5月1日,國家《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GB/T3324-2008)正式出臺,它按產品構成的主要材料將家具分為實木類、人造板類、綜合家具類。
同時,它還對實木家具進行了細分,根據實木用材比例和工藝將實木分為全實木家具、實木家具和實木貼面家具。全實木家具,即所有木質零部件(鏡子托板和壓條除外)均采用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制作;實木家具,即基材采用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制作,表面沒有覆面處理的家具;實木貼面家具,即基材采用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貼實木單板或薄木的家具。
這個劃分最重要一點就是用材料說話。根據主要材料區分家具類別,它把構成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稱之為家具的基材,也就是主要用材。
新規中明確規定,在家具中起支撐、承載和縱向分隔作用的部件就是家具的主要部件。其中桌類家具主要部件包括臺面板、抽屜、門板、旁板、腳架等;柜類家具的主要部件包括面板、頂板、旁板、隔板、底板、腳架等;木沙發、椅凳類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座面、扶手、靠背、腳等;床類家具主要部件包括床屏、床鋪板等。
“這個《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的頒布,讓家具企業有了行業依據,但是,也在市場營銷中讓個別人鉆了空子。”趙娟告訴記者,在板材和貼面的前面都加上了實木二字,經營者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其他材質的東西都叫實木家具了,而一旦消費者發現真相,商家也蠻有理——實木復合家具也可以叫實木家具啊。
一種聲音:出臺明確標準推行準入制
遼寧裕隆律師事務所吳文萊律師認為,任何買賣行為的雙方都應建立一種合同關系,在雙方信息對稱的情況下,才能叫做交易習慣。現在的情形是,消費者多數不清楚某個行業、某個領域的規章條款,這樣就直接影響交易的平等。
他說,按照《合同法》的解釋,通常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面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賣方要拿出證據。事實上,許多交易合同中只寫“實木”二字,并沒有“復合”字樣。對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認為,上述情形屬一種涉嫌欺詐行為,是一種無效行為,對這種行為買方有撤銷權,可以退貨。同樣,《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產品質量法》第50條規定,對摻雜摻假可處罰貨值50%以上。
遼寧省家具協會白秘書長指出,市場上不少商家都利用消費者對實木家具和純實木家具的區別知之甚少的弱點,進行模糊銷售。目前的分歧主要原因就是商家在對消費者的事先告知上做得不夠。多數商家的價格牌或者銷售單上并沒有標明家具每個部位的材質構成,而向消費者提供家具材質構成詳單的商家更是鳳毛麟角。
國家家具產品質檢中心高級工程師游飛飆也表示,實木“不實”之聲不絕于耳,主要是標準的問題。很多商家都宣稱所售的家具是實木家具,但實際上卻是密度纖維板和刨花板。而一些以次充好、混淆樹種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怎樣解決好實木家具的爭議和糾紛,一直是家具行業的熱點問題。在連續幾天的深入調查中,記者聽到了眾多消費者的聲音:
一、“實木家具”應由國家職能部門重新下定義,不應該由生產廠家自己說了算,要把這個權利交給第三方,最好是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這樣不容易摻假。
二、在2009年5月中國家具協會出臺實木家具相關標準,有人解讀為產品只要含有60%的實木,就可以稱作實木家具;也有人解讀為70%才能算作實木家具;而社會上有廠商解釋為只要含30%木材就應該算實木——有關方面應該拿出一個明確的標準。
三、實木家具市場應該推行準入制,限定企業生產能力與規模,限定產品等級。凡稱作實木家具者,出具市級以上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出具材質報告書;凡稱作采用進口原材料的,出具海關進口稅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