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發展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較快,目前已達6000多家。這些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日益顯露出來的一些風險和管理問題不容忽視。
一是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一些擔保公司在經營中制度缺失,或有章不循,制度執行不到位。比如,有的在公司章程明明規定擔保對象必須具備會員資格,并自愿繳納風險準備金。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并未執行會員制度,
大型球閥鍛造被擔保企業不是會員企業,也沒有繳納風險準備金。
二是風險分散機制不科學合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擔保機構與協議銀行應根據相應貸款規模和期限承擔一定的比例責任。
實際操作中,一些擔保機構違規操作。表面上協議銀行沒有形成貸款損失,但實際上卻造成了擔保機構與協議銀行責任的不對等,且存在導致銀行弱化授信管理工作的可能。從長遠和整體看,由于擔保業務的倍數效應,一旦形成大量代償資金,若超過擔;鸬膿D芰Φ綗o法償付銀行貸款時,銀行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產生整體風險。
三是風險補償管控機制不健全不規范。表現為各類準備金提取不足。按照《通知》的要求,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而一些公司是將盈利全部提取為風險準備金。風險計量不科學,補償方式不規范;風險管控措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四是監管缺失難以保障擔保機構的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對擔保機構的行業性質進行界定。監管部門不確定、責任不清、監管規則不明,政策多出,容易出現監管真空。 擔保機構及業務發展中存在的風險與管理問題,從根本上講與擔保機構體制、業務性質和監管機制建設有關。從長遠看,應對融資性擔保業務作用、發展前景做深入的研究和判斷,明確業務性質,便于法律規范,促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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