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商務部制訂了《2011年鋸材出口配額分配方案》(見附件),現予下達,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年鋸材出口配額分配方案,主要參照國際市場供需情況及各地區、各企業2010年1-11月出口配額執行情況制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鋸材所需配額,已在其中統一做了相應安排。 二、此次下達的鋸材出口配額,不限定貿易方式。出口企業獲得配額后,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用于開展任何貿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配額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饋工作,配額應重點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經營能力強、貨源質量好、品牌信譽度高的企業。各地二次分配方案應及時報商務部(外貿司)審核備案,同時抄送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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